一、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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