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技能、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等内容考试合格;5)需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要求;6)外省(区、市)从业人员需有本《暂住证》(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办理材料
签名或盖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交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考试。申请人参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考试合格、符合审批条件的人员,予以通过,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承诺期限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交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交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市区荷包岭中段东侧交通检测综合楼207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行政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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