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于车祸。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认为张某已丧失合伙人资格,属于法定回避;张某的儿子小张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小张认为他应该继承父亲的合伙人资格。他未能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谈判,于是向法院起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伙人死亡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一定法律事实退伙,以消除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出一般分为自愿退出和法定退出。法定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因的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回避,在本案中,张某因车祸身亡,符合法定退出情形的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法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其财产份额返还给合伙人的继承人:一是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是根据法律或合伙协议,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但继承人尚未取得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及其儿子小张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死亡后,第三,退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损失。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退伙人是退伙前的合伙人。退伙人退伙前对合伙企业债务不负责任的,会增加未退伙合伙人的负担,也可能利用退伙人逃避合伙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合伙人张某因死亡丧失合伙人资格,其子小张应当对其父亲张某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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