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本条规定的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即规定的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法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
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1、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3、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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