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职工,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职工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立案:1、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3、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生产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134条规定,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体是人身和财产;
3、客观方面
4、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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