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公务员辞职审批。
(二)审批实施机关:县人事局受理,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四)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名);
2.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报告);
3.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公务员辞职审批表》(一式四份)。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六)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①.公务员管理股审核个人档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②.人事局办公会研究,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审批
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根据审批决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
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准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投诉地点:政务中心投诉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