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优先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0:40:36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设置的“四优先原则”是:在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时,私权力优先;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私权力优先,市场优先;在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时,社会自治优先;在处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时,事后监督优先。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办公厅申请行政许可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在办公室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公示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驳回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拒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并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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