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差旅费规定如下: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类型与财务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一是发票票据不符合规定,包括:伪造的发票、过期的发票以及收款收据等内部结算凭证或白条单等。
二是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发票用章不符合规定等,从2011年2月日起,发票用章要求使用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章过渡到2011年12月31日。
三是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除由付款方开具外,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方在收款时开具,向第三方取得的发票、转借的发票、购买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发票。
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
《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能用于会计核算和作为计税依据的。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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