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要当心了
时间:2023-04-22 10:32:22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谣言的分类和危害

8月29日,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法律术定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个人、社会法人、网络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媒体平台提供者等,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约束与限制,为今后净化网络搭建了更规整、严密的法律框架。

这些举措接连推出,形成组合拳,当然事出有因。网络谣言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舆论环境,给广大民众带来巨大的困扰。仅从这次被收进法网的造谣传谣者所恶意制造或传播的谣言,就可见端倪。

这些谣言以危害和杀伤力特别巨大作为标尺作粗线条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政治谣言,试图进一步间离民众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不管造谣者和传谣者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其客观效果都是充当了西方敌对势力谣翻中国之帮凶。

2、第二类是恐怖谣言。譬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小区一个活口没剩余、有毒气正向北京扩散等等。故意蛊惑人心,误导社会公众,制造渲染恐慌情绪,客观效果是为企图谣乱中国的西方敌对势力为虎作伥。

3、第三类是市场谣言。譬如证券公司发布针对5000万VIP客户的风险预警,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等等。这些谣言眼下集中于股市,旨在故意制造政府与股民的情绪对立,干扰、消解、破坏政府力促股市稳定的种种努力。不管造谣者出于火中取栗、浑水摸鱼还是其它什么目的,客观上都产生了渲染中国经济崩溃论就在眼前的恶劣效果。

或许有人认为,谣翻中国谣乱中国是危言耸听,与普通人关系不大。实则不然。比如在股市处于敏感期时,因涉及无数股民家庭的切身利益,谣言对百姓的伤害不可谓不深。同时,又对党群关系和和政群关系造成损害,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危害,且形同于人的某个器官得了慢性溃疡,很难在短时间内愈合。

这尤以《财经》杂志发表的《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一文最为典型,对股市的直接冲击,尤其是对炒股民众的信心打击,几乎是致命性的。

国内财经媒体一方面有市场化的标签,另一方面又有体制内的背景,因而,每当股市乃至经济基本面出现波动时,其所发表的谣言报道或谣言文章,往往会被许多股民和业界人士信以为真——就算受众只是半信半疑,其扰乱人心的杀伤力就不容小觑。

当然,对于造谣和传谣者的动机,我们也理当看到,其中的不少人是因个人生活、事业、家庭乃至爱情处处不顺所致,有的是出于谋利目的,有的甚至只图个被点击和被关注。更需要民众与国家清醒认知和认真对待的,是那些罔顾事实,以编造、夸大等手段,一味仇视、攻击国家制度或歪曲历史的人,尤其要警惕的是,其中不乏砸锅党。

这儿所指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部分社会法人,抑或这类社会法人中的某些群体。这些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往往围绕舆论事件互相唱和,一度在网络上形成了某种攻击体系。

与前一种(占多数)造谣传谣者的多元个人动机大不同,后一类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集体性地把互联网当作了政治痰盂,放肆地向自己的国家吐痰,试图用不断积累的痰汁解构和淹没这个国家,妄想推倒重来。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打击网络谣言的震慑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曾经一度忽视甚至不敢对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犯罪理直气壮地立法。受制于专项法制长期缺位,每当实在看不下去了,实在不像话了,有关部门尤其是作为政权刀把子的公安部门,只能站上前台进行断断续续地、一事一策地作应急处置。

但由于缺乏可供对号入座的强有力的专项法条,这样的处置和处罚,往往只能尴尬地动用现有《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抑或扰乱社会秩序罪,作蜻蜓点水式的查究,一面让广大正义感未泯的民众感到困惑,一方面又很容易引发处罚牵强附会的攻击。由于法制软肋被部分造谣传谣者看了个真切,如此这般零打碎敲的、不痛不痒的、高高举起而不得不轻轻放下的打击,客观上致使造谣传谣者越来越放肆无忌

在经历了组建国安委,把网络安全管理从宣传部门剥离出来等一系列必须的前期铺垫后,增设针对互联网管理,尤其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专项法条之行动,终于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与审核中。否则,国家和政府硬不起来,网络风气邪压正的不正常现象就无法改变,广大爱国网民就不敢理直气壮地为网络的正风肃纪提供集体性正能量。

可以说,2015年8月29日,正是展现国家互联网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时间节点。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者相应的量刑幅度都不重,但有专项打击法条与没有专项打击法条,其震慑效果肯定大为不同。因此,把网络当痰盂者,尤其是继续把网络当政治痰盂者可要当心了!

粗读《刑法修正案(九)》打击信息犯罪的全部新增法条,以及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文本,不少人难免会有法条依然不够硬朗的感觉。尤其是针对媒体直接造谣传谣的法律追责,似乎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凡事还须向前看,笔者以为:

1、针对法条的粗线条表述,不排除日后将会出台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使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绵密。

2、新增法条自身亦是与时俱进而非固定不变的。针对实施过程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法条的补充与更改,包括继续增加钢火与硬度是不存悬念的。

3、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决非单打一的孤立行动,而是全面正风肃纪的其中一块。新增法条的打击效果将在综合性的正风肃纪措施中得到活的体现。

4、自(误)以为法难责众的造谣传谣者,务要正视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包括网络生态正在不同程度改观之事实,若依然低估国家意志,抱定政府管不过来之侥幸,所支付的代价定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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