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专利代理的条件包括设立时间超过2年、专利代理人超过10人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处理专利代理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处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为2年(2)有10名以上的专利代理店经营,设立分公司的专利代理店必须执行以上的专利代理店,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专利代理店的资格(3)专利代理店不得同时由2名以上的分公司负责人(4)设立分公司前3年内没有受到专利代理行政处罚(5)设立分公司时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19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公告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19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公告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07-16生效日期:2008-07-16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以下19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博通专利事务所
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汉耐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法思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龙双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衡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瀚鸿律师事务所
杭州中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深圳市凯达知识产权事务所
兰州中科华西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台湾法人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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