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可以减半缴纳征税。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而外国人取得的红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股息,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分红的缴税标准如下: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等于销售产品的总收益与生产商品的总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存在着利息的情况下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总称,在数量上就是平均利润和利息的差额。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货币收入,在支付各项费用和扣除销售税金后,即为企业利润。企业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此后对税后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企业利润分红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需要自行申报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预缴税款。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至4年(含4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需自行申报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预缴税款。
个人股东还需要了解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年度和汇算清缴。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汇算清缴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对之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并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东可按上述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利润分红税。对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预缴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而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至4年(含4年)的股息红利所得,预缴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东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缴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此外,个人股东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如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双方分别按年缴纳证券转融通业务所得税,比例为万分之五。
企业利润分红的缴税标准及注意事项如下:
1. 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 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 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 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等于销售产品的总收益与生产商品的总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存在着利息的情况下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总称,在数量上就是平均利润和利息的差额。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货币收入,在支付各项费用和扣除销售税金后,即为企业利润。
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需自行申报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预缴税款。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至4年(含4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需自行申报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预缴税款。
个人股东还需要了解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年度和汇算清缴。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汇算清缴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对之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并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东可按上述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利润分红税。对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预缴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而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至4年(含4年)的股息红利所得,预缴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此外,个人股东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如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双方分别按年缴纳证券转融通业务所得税,比例为万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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