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撤销诉讼请求并不足以直接判定被告是否应当被判有罪。
实际上,盗窃罪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行为,理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其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刑事追责;
而非依赖被告个人(即犯罪嫌疑人)自行做出决断来决定是否需要撤回指控。
只要公安部门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过检察机关仔细审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脉络清晰可辨,那么,检察机关便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即便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之中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或试图撤回诉讼请求,这也无法改变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确凿的证据材料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既定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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