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增持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的股份数额超过拟收购股份数额的,购买人应当按比例购买。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一视同仁,收购要约的期限:根据《证券法》,收购人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要约内容和报告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基本情况。《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应当在报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收购要约,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要约期限有限。《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与国外的一般规则相一致。其主要原则是:收购人应当先公告收购要约;要约期限固定(如30-60天);公告必须说明购买价格(一般高于当前市场价格);公告中应当说明取得股权的比例;对在此期间接受要约的股东进行登记;收购期间,不得降价,只能提价。在增发前认购的,按照增发后的价格成交;截止日期前,登记总数达到预定比例的,宣布收购成功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宣布收购不成功,不会进行实际交割。法律一方面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使被收购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衡量,另一方面保证了其不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制度也解决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大大提高了股权转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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