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收购要约期限的要求
时间:2023-07-05 21:33:37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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