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要裁员,取决于企业是否符合裁员条件
经济性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法律期间依法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以裁减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用人期间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破产期间,可以裁减富余人员法定整顿,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减人员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这里的“报告”只是指解释,没有批准的意思,“优惠就业”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就业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有两个法定条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是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濒临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法定整顿期,是指企业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调整债务,重组企业的破产制度以恢复其偿债能力。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企业只有暂时性困难,经营一段时间后才能恢复偿付能力的,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宣布进入合并期。在中国,重整由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企业整顿期满仍不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表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的;二是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需要减少职工人数的,可以减少的,属于集中辞退,不适用个别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由于裁员往往涉及面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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