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行为,即房屋登记的行为主体是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2、房屋登记是一种记载行为,既行为内容是记载行为。对于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存在不少争议,我们认为,登记的本质就是将应当登记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变动情况和其他事项登录、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以备公众查阅的行为,因此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就是将行为对象予以记载。
3、房屋登记的对象是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如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所以,房屋登记记载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房屋权利,也应该包括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4、房屋登记是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登记行为的结果是将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以登记机构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作为登记完成的标志。房屋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证明物权状况的重要根据,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以后,登记机构应当向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民法典中有遗嘱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继承人通过公证遗嘱继承不动产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遗嘱、身份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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