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阑尾炎手术竟夺人命医疗事故官司
时间:2023-04-26 09:21:52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人民网甘肃频道兰州3月31日消息一个阑尾炎手术竟然夺走了一位48岁农民的生命,死者的妻子王倩(化名)历经两年多的寻证和鉴定历程,最终取得该案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洮县人民医院赔偿王倩医疗费等共计14.7万元,兰大一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临洮县人民医院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王倩的丈夫赵某因右下腹疼痛入住临洮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赵某为“急性阑尾炎”。5月28日,临洮县人民医院对赵某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由于手术后医生没有对赵某的肠管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感染,手术后数天赵某腹部胀痛,临洮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赵某肠梗阻,于6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术后赵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又转院到兰大一院继续接受治疗。6月22日,赵某突然呕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倩认为,丈夫的死亡是由于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该过失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此期间,王倩还多次申请司法鉴定所对丈夫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均认定,临洮县人民医院与赵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08年6月,王倩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该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临洮县人民医院在对赵某进行手术时,有违医疗常规,存在过错,是导致赵某粘连性肠梗阻、肠坏死的直接原因,与赵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质证后审理认为,临洮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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