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3.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4.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8.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工商服务窗口审批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3个工作日)
5.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4个工作日)
6.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7.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办理机构市工商局
办理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五象新区五象大道广西体育中心一楼的C区和D区)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71-4952290(五象中心);窗口电话:0771-495228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法限天数15天
承诺天数7天
办理依据
1《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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