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二、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1、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是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2、共同海损的计算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3、损失金额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4、共同海损补偿的范围
船舶因遭受共同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项目,可以根据理算规则受到补偿。船上载运的财产很多,但根据一般理算规则的规定,目前可以受到补偿的,一般只限于船舶(包括机器设备,一些临时购置的财产,如防移板、垫舱物料以及燃料等)、使用提单承运的货物以及船舶为运输货物所赚取的运费等三项遭受的损失。其他财产如邮包、为了保卫船舶安全的武器、搭乘货轮的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由于价值低,或不属于商品,一般都不参加分摊和补偿。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如果遭受共同海损牺牲,不得受到补偿,但应参加分摊。有意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货价的货物遭受损失,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但应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间接损失和费用,除根据理算规则规定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以外,不应受到补偿。经常遇到的间接损失有迟延损失和行市跌落损失。由于这种损失与共同海损损失并无直接关系,而且损失金额也很难正确衡量,因此这种损失一般都不列为共同海损补偿的范围。
5、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该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第二种计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140万元,运输途中该船舶遭受了25万元的海损,其中5万元属于单独海损。此时船舶的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0万=160万(元)
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5万-5万=160万(元)
(2)货物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
(3)运费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为: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费用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运费的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结束时所应收取的净运费为标准)例如:
某船运载货物1000件,航程终止时承运人有权收取每件100元的运费,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了200件货物,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承运人支付的营运费为每件10元,则运费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运费分摊价值为:
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800*100=80000
减去共损发生后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800*10=8000
加上共损损失金额:(100-10)*200=18000
最后运费分摊价值为:80000-8000+18000=90000
(4)免于分摊义务的财产:邮件、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私人随带事务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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