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当事人选择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毕竟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唯一考虑条件就是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调解无效后,会向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感情未完全破裂,存在修复可能的,会判决不予离婚。
办理涉外离婚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
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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