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完善社区纠纷调解制度?
(一)健全法律保障社区是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活区域,依托社区运作的社区调解应具有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并在人员选任、财务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服务以及协助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等方面发挥实际的功能效用。对此,在《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未来修订中应进一步明确社区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乃至司法制度和社会管理机制中的地位,切实推进其蕴含法治与社会功能的落实。
(二)理顺管理体制首先,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调解的管理应着力于纠纷动态掌握、业务指导、技能培训以及经费的按时拨付;第二,除居委会主要领导由相关行政部门委派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实现专职调解员比例逐步提高;第三,行政权不得介入和干涉具体纠纷调解;第四,对涉及公权力的纠纷,相关部门应负有配合义务。
(三)强化经费支持随着常规性社会纠纷不断增多,解纷成本也将上升,而现行社区调解经费拨付和使用机制不仅引发调解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且影响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乃至调解效果。对此,第一,要切实把现有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调解工作的公用经费、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社区调解员补贴、宣传经费落实到位。第二,依靠政府,特别是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建设经费支持。第三,逐步将社区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四)提高职业素质一是强化对社区调解员法律知识、业务技巧、文书制作培训,使其有能力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借助专业和社会力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法、理、情相结合,在提高法治化水平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鼓励、支持、整合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参与,特别是针对疑难、复杂纠纷;三是积极引导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介入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纠纷调处。
(五)构建诉调对接推进社区调解与司法联动机制创新,特别是在诉调对接方式上注重对一些基层法院成功经验的推广,如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积极推进“法官进社区”,为社区调解提供业务指导,对矛盾复杂、激烈,有较强社会影响的纠纷,社区法官可以协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事组织和个人协助调处;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把社区法官不能化解的纠纷,通过预立案、繁简分流、专业调解、速裁等方式进行流转,使其成为最大的解纷平台、集散地和调度站;通过主调法官制度,着力类型化调解,提升纠纷解决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六)提高公众认知作为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社区调解的功能与价值不应仅局限在纠纷解决中,更应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以及普法教育、“法治日”等平台以广泛宣传,使其为公众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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