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车辆被盗抢后,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登报声明。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证实,若3个月内盗抢车辆未追回,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折旧给用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一般包括:保单原件、出险证明(由丢车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公安局盖章。)、权益转让书(用于分清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式三份,保险公司;车主;公安部门分别留存。)、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原件、养路费停驶证明、汽车钥匙、登报寻车启事(报纸原件)等等。
由于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差异性,具体内容可以向保险公司车辆理赔部门咨询。索赔手续齐备后,在3个月内提交到保险公司相关部门。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领取赔款时,要携带公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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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保险赔款
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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