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一、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的确定: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也可以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代位权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三、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如何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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