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账号已冻结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6-03 22:05:36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机构账号已冻结是什么意思

机构账号已冻结意思是指账号只能进钱不能出钱。

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二、机构账号冻结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

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

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机关。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3)海关。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

(二)只有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权力的部门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3)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4)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海关法第四条。

(三)只有查询银行存款权利的部门

(1)监察部门。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2)审计机关。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3)中国证监会。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5)住房公积金查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不能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特殊情况

(一)存款准备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因此,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二)国库库款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三)社会保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做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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