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是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据资料表明,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不足5%,中止执行率达到85%以上,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行动受限客观上难于配合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亲属的财产之间界限模糊,难与分清,使追缴陷入僵局;罚金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不顺畅、不规范致使案件久置无人问津。
目前,罚金刑的执行原则上归执行庭主管,而大量的民事、经济等案件已经使执行庭不堪重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另辟溪径,建立主管罚金刑执行的新的法律队伍。
关于罚金刑的减免问题,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规定了罚金刑的减免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实施。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否适用罚金刑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被告人有自己的合法收入或已经接受了赠予、继承了遗产等个人财产可供缴纳罚金的,应判处罚金。
全文4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