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嫖娼被抓要叫家长吗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
按照相关规定,若是被处理人员拒绝透露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未告知其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认清晰的话,我们可以无需通知其家属、单位。
但是,在向其传达的处分决定书上必须附加相关说明。
若被处罚者坚决表示不愿让家属知晓此事,或者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那么出于对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警方可能会选择不对其家属、单位进行通知,也不会将此信息通报至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卖淫嫖娼记录会进入个人档案吗
对于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将会保留完整的档案记录,但一般公众以及机构并不能够随意进行查询。
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严格禁止任何个体或组织未经授权地查询此类信息。
男子或女子因嫖娼而面临的行政拘留将列入其个人档案之中,然而档案中的主要内容并非关于这个人的犯罪记录。
相反,这些信息通常被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室之中。
假如涉及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类档案记录便会得到详细的注明。
犯罪记录,又称案底,通常是指对特定个体曾经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记录。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犯罪记录通常特指拥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但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即使由于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仍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并留下案底。
对于那些应当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如孕妇、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以及年满七十岁的老年人,若他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则可以免于拘留处罚。
在公安机关进行证据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个人隐私。
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于患有性传播疾病的人员,应当强制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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