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一个小煤矿,本地某发电厂常年拖欠我煤款。我多次找发电厂要求还款,该厂负责人均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继续拖欠煤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诉前打算申请对电厂厂房、设备和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据了解,该电厂在外地有股权,但具体数额不详。请问,在电厂效益不好且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下,能否对其申请财产保全?
读者: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第10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你可以申请对电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但电厂可以继续使用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对于电厂外地的股权财产,如线索具体,法院可以依法查实、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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