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基本含义
时间:2023-03-04 08:12:32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区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至第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一、赠与撤销权行使期限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期限是1年;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那么期限一般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的,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也仅限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二、什么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产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以前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由于我国《民法典》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于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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