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系统的本身原因
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是诱发黑客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难以回避和解决的根本性原因,这种脆弱性主要表现为:
1、数据的可访问性、可解密性、可恢复性;
2、存储介质的剩磁效应;
3、计算机设备的电磁泄露;
4、网络通信线路脆弱;
5、软件先天不足,漏洞较多,安全性考虑不足;
6、信息与财富的高度集中。
(二)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
1、计算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网络安全监察不力。首先,许多计算机部门的管理者都是计算机外行,又疏于学习,这就为黑客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应用计算机的部门存在人事管理上的严重漏洞,相当一部分岗位内部责任划分的不明确且缺乏相互制约纵容了犯罪。再次,在中国虽然公安部门实施网上监控,但应当承认,监控人员的技术水平,敬业素质及所使用的监控设备,监控软件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2、受害部门知情不报。遭受黑客行为侵害的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担心公众认为其运营体制不善而对其信誉产生负面影响,都不希望举报计算机犯罪。当然,目前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之低也令这些部门失去报案的信心。即使在美国,比如各大银行均遭受过黑客侵害,但也只有花旗等少数银行站出来报案。因此,黑客们更加胆大妄为,甚至发展到网上敲诈勒索的程度。
3、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与理性欠缺。社会公众缺乏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和应有的法制观念,具有许多错误认识。有些人将对计算机人员代表和体现高科技高智慧的尊重与钦佩盲目地添加在良莠不齐的黑客身上,为追求轰动效应,传统媒体夸大了黑客技术的神奇性,夸大了少年黑客的破坏力,人为地制造“计算机神话”。总之,计算机技术的一日千里和公众对其掌握了解的严重滞后,必然导致一种感性的混乱,而这种混乱更加剧了黑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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