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因生活艰难而陷入困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并且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丧失了劳动力,那么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的确无力承担还款责任且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有可能无需再为其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逃避债务,而是基于债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法院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暂时终止执行程序。
一旦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债权人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以期追回其应得的债务权益。
因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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