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风】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一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洋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之夫李*玉。2004年8月13日,李*玉骑自行车摔倒后死亡。原告后向被告索赔遭拒。现诉请被告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李*玉先发生摔倒的情况,后发生死亡之情况。可以确认的是,摔倒造成了李*玉左颧部有一处2×3厘米皮挫伤和左膝部有一处2×2厘米皮挫伤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上述伤情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摔倒是引发李*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证明李*玉之死亡符合本案所涉之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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