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2、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3、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4、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指定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提交复印件的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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