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分得一定遗产。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养子女在法定条件下,即对生父母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而不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因履行了扶养义务而重新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也无法剥夺生父母的其他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个规定也是与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相呼应的。为此,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消除,养子女是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在法定条件下,是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有继承关系的其他原有近亲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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