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撤销权之诉主要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该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权人能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形的不同,很难操作和掌握,具体到个例上,相关规定并不清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负面行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维护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的效果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只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销后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三、债务人死亡前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债务人死亡前转移财产,如果该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了,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如果没有影响到债权的实现的,则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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