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产品侵权损害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产品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其具体内容包括: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人身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受到损害的人或伤或残或死。并且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如因伤残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因伤残死而误工减少的收人等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受到损害的人其财产遭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因而财产有所减少或损失。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人的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和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的内涵,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目前在产品质量法上还没有规定,但在法律界对此争论较大,很多学者主张精神损害也应作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损害之一。
相关知识点
一、适用民法典中的赔礼道歉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后,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希望求得受害人谅解的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的赔礼道歉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含义不同,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二、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主要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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