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时,若就财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是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处置的。
关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决原则,我们将做如下详细说明:
首先,财产平均分割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分配上尤为重要。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对共有财产进行公正的平均分割。
其次,为了保护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我们会始终坚持这一原则。
第三,对于因没有明显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一方,他们有资格提出赔偿要求。
接着,公平正义也是处理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则之一,即离婚时需清理并结算夫妻间的财务权益。
此外,当协议的方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解决策,以保障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同时,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权益这一方面,同样需要依据法律予以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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