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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