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检察院起诉的条件,其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察院才不会起诉。这些情形包括:案件性质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故、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检察院才不会起诉,即使已经发出了谅解书:
(一)案件性质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会被认为是犯罪;
(二)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四)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故;
(六)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哪些案件检察院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某些案件,其中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因受胁迫、威吓无法告诉的;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管辖范围之外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5. 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管辖范围之内,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起诉必要的。
以上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包括案件性质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故、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则不包括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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