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
时间:2023-03-09 20:22:39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一、变更法人后公司出了问题责任归谁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何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债权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出让人交付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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