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类型
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财物型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以财物为内容,施惠人给予受惠人财物,例如日常生活中的不包含服务的请客吃饭。
2.服务型好意施惠:施惠人做出某种服务,无财物的内容,例如好意同乘,受惠人搭乘车辆,接受施惠人的驾驶服务。
3.财物与服务混合型好意施惠:如请客吃饭的施惠者又请客又为受惠者提供舒适的场地和保管物品等服务。
三、好意施惠行为的特征
好意施惠行为有以下五个特征:
1.无偿性,行为在往来的过程中不具有对价,不具有对价并非指毫无对价,应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交易习惯来认定该行为;
2.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对施惠人民事行为能力并无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做出好意施惠行为;
4.合意性,此处的合意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而是与“同意”相近,指的是施惠方同意帮助对方,或者是受惠方同意接受对方的帮助行为;
5.施惠性,不管施惠人主观心理为何,从客观上来看,施惠人为了受惠人。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