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否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时间:2023-10-10 23:44:28 4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协议书可否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书可以修改,但是要在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在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夫妻双方可以随时对协议内容自行进行更改;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协议变更去哪个部门办理

离婚协议变更可以到人民法院变更离婚协议,也可以自行变更离婚协议,自行变更离婚协议的,应当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份。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写法如下: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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