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二)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债权申报期限和范围
(一)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二)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