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01 21:40:21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因此当前在交易结算中,已经被电汇支票等更加快捷便利的结算方式所替代。

托收承付的概念及结算程序是怎么样的

1.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商品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销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监督结算的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

(1)托收承忖仅限于计划性比较强、遵守合同、信用好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托收承付目前仅限于异地结算,起点金额为1000元。

(3)托收承付属银行监督性质,付款人无理拒付,其开户银行可强行在付款人账户扣款支付,以保护收款人权益。

(4)托收承付的承付期分为验单付款3天,验货忖款10天。期满付款人如没有合理的拒付理由,其开户银行即主动划款给收款人。

3.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

在托收承付结算的过程中,收款人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有关发票附件送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发票等附件转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审查无误同意付款,则通知银行付款。如不同意付款,则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银行拒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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