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收货方在拿到合同货物后其付款义务交由销售方所在地的银行代其支付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的种类有邮寄和电报两种。其结算凭证都为一式五联,其中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一、什么叫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托收承付的种类
托收承付的种类有
1.邮寄;
2.电报。
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三、托收承付结算手续
托收承付结算手续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4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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