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程序
填写《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单位提出核实意见并盖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承办银行复核并支付相应款项。
所需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首付款发票或相关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户的;
1、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证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偿还龙岩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加盖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章);
2、职工一次还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偿还龙岩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贷款人夫妻双方一方工作或户口购房时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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