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交付,经过债权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买者有权请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逾期交付期间产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反之,若经过第二次催告后,房屋仍然无法按期交付,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亦未能提供充足、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3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