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未清算可否起诉
时间:2023-08-03 15:10:41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首先明确合伙清算是指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继续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经营的盈亏。因此,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知道要先对合伙期间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清算,确定盈亏数额。如果是盈余或者持平,该公司才有可能退还合伙资金。如果是亏损,那么不仅不能收回出资,而且还会将其出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并用于债务清偿。

合伙未清算,被多个法院执行,如何处理

起诉合伙纠纷,如果未清算,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无法审理。最终可能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的,对于这种企业所有的合伙人都是对于企业的所有债务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于未结算的就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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