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护人财产如何使用财产保全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全怎么防范风险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6.购买相应的保全责任保险,避免保全行为带来额外风险。
三、财产保全申请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财产保全申请所需的材料如下: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需查封、扣押的财产信息;
3.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资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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