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步骤和内容
工程索赔的法律程序是: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2.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4.调解;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5.诉讼;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二、工程索赔处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工程索赔处理的主要原则是:
1.合法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必须做到有理有据;
2.合理原则。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3.时效原则。处理索赔事件时进行时效检查,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
4.协商处理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三、工程索赔资料有哪些内容
工程索赔资料有以下内容:
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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