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我们并不能径直给出结论性答复,因为这取决于导致损失的具体原因。比如说,如果是由于物业在进行道路维修时,没有设置明显的告知和警示标志所引起的伤害事故,那么物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已经完成了清理工作,并且地面处于湿滑状态,却未提供相应的警告标志,负面后果同样会由物业来承担。再进一步说,如果道路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而物业却未能及时进行修复,同时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隔离防护以及警示措施,那么物业同样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当然,如果是由于路面上存在废弃物等障碍物导致受害人摔倒的情况,作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出现明显的警告标识或其他提醒标志的前提下,物业才可以免除其应负的相关责任。而对于那些属于自己不慎摔倒的状况,物业则无需负起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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